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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27 【原创】 广东省焙烤食品糖制品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焙烤食品糖制品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Bakery & Confectio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BC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主要由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西糕点、月饼、饼干、面包、糖果巧克力、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冰棍等)、方便食品(方便面、方便米粉、方便米饭、方便粥等)、果脯蜜饯、休闲食品等行业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原辅料生产企业和公司、食品机械、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经销焙烤食品糖制品原辅材料、设备的商贸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现代化、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为发展理念,紧扣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立足行业及其相关联的产业、团结精英、服务会员、反映诉求、实行自律,带领全体会员和本行业企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筑建和谐社会,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贡献,并为提高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而不断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为本协会支持及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兴南大道5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利益诉求。 (二)规范行业和相关产业行为,客观公正地协调和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市场信息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论证咨询。 (五)协助政府制订、修改本行业有关生产和服务的行业和相关产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协助政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参与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业的质量评比监督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和介绍本行业最新科学、技术、设备、管理及服务模式。与国际标准接轨,创出中国自己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八)积极组织国内外市场开拓,主办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为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企业提供和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流舞台和机会。 (九)举办行业和相关产业内各种技艺大赛,交流技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十)开展和指导就业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为本行业输送优秀的从业人员,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十一)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交流信息和组织数据库并进行分析应用。 (十二)开展各种咨询服务。 (十三)发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 (十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从事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第一年缴纳会费人民币8万元,以后每年续费为人民币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第一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5万元,以后每年续费为人民币1万元; (三)理事单位第一年缴纳会费人民币6000元,以后每年续费为人民币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第一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以后每年续费为人民币1000元; (五)会费按届计算收取;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可从理事中按三分之一的比例选举常务理事,并由会长、副会长与常务理事共同组成,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执行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超过两届的,报省民政厅备案批准。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增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